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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汉代医学图景之药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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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3: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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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汤一笑 于 2021-12-13 22:23 编辑

汉代医学图景之药肆(修订版)

    原首发于《经方》微信版 20211202期

              汤一笑

       汉代医学繁盛,是汉方医学的奠基期,也是第一个高峰,汉代医疗已经广泛普及社会各阶层,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汉代市集出现药肆是不奇怪的。汉代当然有药肆。但直接的史料稀少。


     《后汉书·方术列传·费长房传》:“费长房者,汝南人也。曾为市掾(管理市场的官员)。市中有老翁卖药,悬一壶(葫芦)于肆头,及市累,辄跳入壶中。市人莫之见,唯长房于楼上睹之(市楼在市场的中心,为管理者办公楼),异焉,因往再拜奉酒脯。翁知长房之意其神也。谓之曰:‘子可明日来。长房旦日复诣翁,翁乃与俱人壶中。唯见玉堂严丽,旨酒有肴盈衍其中,共饮毕而出。……”此虽神仙故事,确是折射现实。从《费长房传》的整个内容看,“悬一壶(葫芦)于肆头”的卖药老翁是开药肆的,也就是说东汉时代市集中是有药肆的,而当时市集中的“”是卖同类商品者成行列存在的,即壶公的药肆左右应该还有很多药肆。汝南郡市集有药肆,则长安、洛阳之类大都市显然也会有药肆。

     汉人卖药的史料则更多些。

     西汉刘向《列仙传》中多位异人涉及“卖药”故事,和《·费长房传》一样,虽然《列仙传》属于神仙故事,但同样是作者时代的现实反映。

     《列仙传·卷上·崔文子 》:“崔文子者,太山人也。文子世好黄老事,居潜山下,后作黄散、赤丸,成石父祠,卖药都市,自言三百岁。后有疫气,民死者万计,长吏之文所请救。文拥朱幡,系黄散以徇人门。饮散者即愈,所活者万计。后去,在蜀卖黄散。故世宝崔文子赤丸、黄散,实近于神焉。”

     《列仙传.安期先生》:“安期先生者,琅琊阜乡人也。卖药于东海边,时人皆言千岁翁。”

     《列仙传. 范蠡》载,范蠡助越灭吴后功成身退,游荡人间隐身市井江湖,后来也曾“兰陵卖药”。范蠡春秋末期人,早于汉代几百年,司马迁说他后来变名易姓扁舟江湖四处营商,十九年间三致千金又三散家财,“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传说《范子计然》就是春秋时代范蠡所著(应为汉时书),此书实为供销商品手册,其中多列药材,可知汉代人认为药材业是财神范蠡看重的行业。刘向说他“兰陵卖药”或许不是无稽之谈。

     《列仙传. 玄俗》:“玄俗者,自言河间人也。饵巴豆,卖药都市,七丸一钱,治百病。”

     《后汉书  逸民传》:“台佟,字孝威,魏郡邺人也(今河北临漳)。不仕,隐武安山中峰,凿穴而居,采药自业。”

     东汉赵岐《三辅决录》卷一:“韩康,字伯休,京兆霸陵人也。常游名山,采药卖於长安市中,口不二价者三十餘年。时有女子买药於康,怒康守价,乃曰:‘公是韩伯休邪,乃不二价乎?’康叹曰:‘我欲避名,今区区女子皆知有我,何用药为?’遂遯入霸陵山中,博士公车连徵不至。”事亦见《后汉书·逸民传·韩康》。

     《后汉书·方术列传下 蓟子训 》:“时有百岁翁,自说童兒时见子训卖药于会稽市,颜色不异于今。”或许蓟子训也象壶公一样是开过药肆的。

     《后汉书·张楷传》称,张楷“通《严氏春秋》《古文尚书》,门徒常百人。宾客慕之。自父党夙儒,偕造门焉,车马填街,徒从无所止。……家贫无以为业,常乘驴车至县卖药,足给食者,辄还乡里。司隶举茂才,除长陵令,不至官。隐居弘农山中,学者随之,所居成市。后华阴山南,遂有公超市。”张楷蜀郡成都人,其所卖药,不知是成药还是草药。

     《东观汉记》卷十一:“上(刘秀)在长安时,尝与祜(朱祜)共买蜜合药。上追念之,赐祜白蜜一石,问:何如在长安时共买蜜乎?其亲厚如此。”这是光武帝刘秀回忆起和同学朱祜在太学学习期间发生的旧事。合药自用似乎不用合伙共买,所以很多学者推测两人“共买蜜合药”的目的是售卖成药图利。

     以上这些汉代各地名人卖药,大概属于流动商贩之类,他们卖药的同时可能也充当医生,其所售或成药或青草药之类,并不属于开药肆之坐商。可见汉代各地城市中的市集卖药者至少有两类:一是药肆;二是流动药贩。所售卖的有成药,也有青草药之类。城市中的医家,其所用药材或自采或采购于市集,城市中坐医应当也兼营药业。

     甘肃酒泉市金塔县肩水金关汉代遗址73EJT4H10+61号简载:元始六年(公元6年)四月己未朔辛未张掖居延骑司马实兼行城司马事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令史孙政为官市药酒泉郡中当舍传舍从者令史阳。这实际是居延城骑司马官签发给孙政的出入关凭证,孙政是官派赴酒泉郡“为官市药”(批量采购药材),这说明当时酒泉郡应该有较大型的药肆,甚至可能存在有以药物为主要经营对象的药材市场。从有关史料看,汉代河西酒泉城内至少有东、西二市,商业繁荣。参见刘雪梅《从出土简牍看汉代河西商业贸易》。

     从史料看,唐宋的药肆有生药铺、熟药铺(售卖成药丸散或饮子铺)、以及生熟药兼营的药铺(大的药铺)。汉代药肆有没有发展到这样细分还不得而知,大概也差不多。唐宋大的药肆业务有批发有零售,批发的对象是官府、寺院、小药铺等。汉代的大型药肆应当也有对官府、军队等组织的批发业务,且商品的远途贸易成本较高(运输费、层层税收等),批量走货才合算。汉代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很多,军队对药材的需求量是很大的,毒箭药、防疫药、金疮药、冻伤药、战马药等,这些都是大批量的,如果官府是通过民间药商采购供应,那是需要很大型的药商才能承接的业务。汉代军队是大规模装备毒箭的,《东观汉记·耿恭传》:“恭以毒药傅矢,传语匈奴曰:汉家神箭,其中创者必有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西汉)中就专门有管控军队毒箭使用事项的律条(参见后文)。

     从上面的史料大略可以推测,汉代的药肆应该也售卖成药和药材两类。汉代的药肆显然不会有后世中药店那种“百眼柜”,但货架大概还是有的。从一些史料侧面推测,药肆内应该陈列有很多储存药材或成药的陶制坛坛罐罐或药葫芦之类,东汉出现青釉瓷器,或也用于储药。以陶罐收储药材是常识性的选择,考古发掘中也不鲜见,如河北藁城县台西村商代中期遗址出土的桃仁、桃核、郁李仁和枣核等,皆剥掉硬壳后储存,据说出土时是用陶罐分装的。安徽蚌埠双墩1号墓(春秋中、晚期)中曾出土14件彩绘陶器(已压碎,修复),其中7件有明显的中药气味,有学者对出土彩绘陶器的残留物进行科学分析,试图确认药材基原,可惜未能成功。广州西汉南越王赵眜墓出土有一批西汉医药文物,其中就有放于陶罐中的各类中草药。咸阳姜家村汉墓群M57也出土七个相同的红色彩绘陶罐,其中一个写有“大医”(太医)字迹。上海医史博物馆收藏有一件汉代“丸”字陶药壶。应该是汉代人用来装药丸的储药器。南朝《本经集注》中提到独活、人参因易蛀,“宜密器藏之”或“ 纳新器中密封头”。《备急千金要方》[ 卷一诸论.论药藏第九]:“……凡药皆不欲数数晒曝,多见风日,气力即薄歇,宜熟知之。诸药未即用者,俟天大晴时,于烈日中曝,令大干,以新瓦器贮之,泥头密封,须用开取,即急封之,勿令中风湿之气,虽经年亦如新也。其丸散以瓷器贮,密蜡封之,勿令泄气,则三十年不坏。诸杏仁及子等药,瓦器贮之,则鼠不能得之也。凡贮药法,皆须去地三四尺,则土湿之气不中也。”初唐孙思邈所论药物的存储,大略可以认为是一种古来的历史传统,由此可窥见汉代药肆的货架情景。

     1964 年前后,新疆考古工作者,在吐鲁番阿斯塔那64TAM30号唐墓中发掘出土了一枚成药“萎蕤丸”,重463克,呈褐色,表面致密,制作精细,外用白麻纸包裹,纸背还书写着药丸服法:“萎蕤丸,每空腹服十五丸,食后服廿五丸,一依方忌法”(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第188页),这是一个特大药丸,服药时还要自己捏撮成合适的小丸服用。这显然是唐代药业的一种成药商业包装,包装纸就是唐前期的成药“裹贴”。北宋时代类似的还有是用“油单”包裹的,防潮性更好。其实以纸张包装成药或药材大概是汉代以来的药业传统。

     我们知道,在中药店抓药,传统上是每一种药材都分开用纸张分包的(便于用家检查药物是否正确),而这种传统应该出自汉代药业。以纸裹药在汉代确实已经出现。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出土460 余件麻纸,其中有三张纸定为西汉武、昭帝时期(公元前140年—公元前74年),其色白,纸面粗而不平整,有韧性,正面分别用隶书写着“付子”“薰力”“细辛”的字样,根据纸的形状和折叠痕迹,当为包装药物用纸。其中TO212④2为“薰力”二字,张显成先生考证认为即是“薰陆”。参见网文《甘肃出土汉代古纸研究综述》(著者不明)。其实这些包装纸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比如可以用显微镜观察包装痕迹,实验模拟包装再观察比较,以此判断原本所包装药材的形态,是枚?是片?是粒?

     网络上关于悬泉置遗址付子包药纸的详细介绍:1990年出土于敦煌悬泉置遗址,一级文物。汉代纸张,色灰黄,纸面粗而不平整,有韧性。长 18厘米,宽 12 厘米。该纸整体呈长方形,上有明显的折皱痕迹。从折痕来看,纸张呈两个中心的折叠状,两个中心位于纸张两侧,可见纸张原本是对折在一起的,符合包装用纸的特征。纸张两个中心点处破损严重,应该是因包装物品而磨损。纸张右半的左下侧写有“付子”二字,墨色书写,隶书写就,字体优美大方。现藏甘肃简牍博物馆。
(注:我国造纸初始不是为了书写,而主要是包装等日常用途,我国最早的纸大概是浇纸法所造,一般厚而表面粗糙不平,并不适合书写。)

     新疆洛浦县山普拉墓地出土有一些医药文物,其中有两个香囊内有球形香料药丸(毡制长方形香囊 92L S II M2 : 58和皮制A型香囊 92L S II M3 : 274 );另外有银白色片叶状物(可能是薄荷叶)、红色和乳白色粉末状物,多包扎在小绢布里;还有乳白色粉末状物是用纸张包成小纸包。出土香药丸的这两座墓 , 属于山普拉早期墓葬 ,年代范围大致在公元前 55 年至公元110 年之间(西汉末东汉初)。陈明先生推测这些香药、膏丸当来自于阗以西的地区 (印度或者波斯)。而以纸张包裹者我觉得更可能是来自汉地。参见陈明《汉唐时期于阗的对外医药交流》。

      西汉末年,昏蒙懦弱的汉成帝刘骜(前51年—前7年)因赵氏姐妹逼迫,不得已毒杀刚产下皇子的曹伟能,史书记载:“(籍)武发箧中有裹药二枚,赫蹄书,曰:’告伟能:努力饮此药,不可复入。女自知之!’”“裹药二枚”虽未明说是用纸“裹”,但按以上考古发现推测,皇室毒丸有可能就是用纸“裹”的。参见 《汉书》[卷九十七下 外戚传第六十七下] [孝成赵皇后]部分内容。

     由此可以推测,汉代药肆售出的成药或药材,可能是分别用纸张包裹交给顾客的,药材包装纸上要写明药材名称,成药的包装纸上可能还有服用说明(尚未见于考古发掘)。当然悬泉置遗址药材纸张包装的现象是特例还是当时药业行规,目前还难有定论,需要更多的史料论证。后世“N帖”药的说法,可能就是源于成药的“裹贴”包装,因为纤维纸出现后,一张有字的纸就是“帖”。

     把一包药开始叫“一贴”,西晋时就见于医书,西晋皇甫谧在其《论寒食散方》中有这么一段:“服寒食散,二两为剂,分作三帖。清旦温醇酒服一帖,移日一丈,复服一帖,移日二丈,复服一帖,如此三帖尽。须臾,以寒水洗手足,药气两行者,当小痹,便因脱衣,以冷水极浴,药势益行,周体凉了,心意开朗,所患即瘥。……”参见《病源》[卷之六\解散病诸候(凡二十六论)一、寒食散发候]引文。

     汉代的药肆可能有类似酒旗的文字招幌或标志招幌,壶公卖药,悬一壶于肆头即是药肆的标志招幌,此即成语“悬壶济世”的来源。

     汉代药肆既然有成药出售,以及药材需要炮制,则需要具备各种药具。

     唐初孙真人《千金方·诸论·论药藏第九》(652年)一文中“合药所须”物件为:“称、斗、升、合、铁臼、木臼、绢罗、纱罗、马尾罗、刀砧、玉槌、瓷钵、大小铜铫(音吊)、铛(鐣)、釜、铜铁匙等。”这些器具大概汉代药肆也是少不了的。从孙真人的论述中,可知唐初时,铡刀、药碾子和石磨之类还没有成为常见药材加工器具,那么汉代药肆就更不会出现了。汉代已经有铡刀,可能发明于西汉时期,一般认为属于农具,山东日照(jǔ)县博物馆藏东汉铡刀,刀及橔全铁制,形制同现代铡刀而小,目前不太清楚当时铡刀的主要用途,可能与处理牲畜饲料有关。汉墓陶俑中也有一些手持铡刀的陶俑。唐代饮茶之风兴起之后,药碾才在方药著作中出现渐多。也就是说,也许是古人在使用茶碾过程中发现省力便捷,后来才逐渐将其引入到药材碎化加工中的。孙真人所说“合药所须”物件中有“铜铁匙”,应是取药散器具,其实就是匕,西汉昌邑哀王刘髆墓中就出土铜药匙四件。在汉代药肆,应该还有成套的铜药量,如熊长云所说的东汉铭文药量六器(“合”、“籥”、“撮”、“刀刲”、方寸匕、铜概);又如咸阳姜家村汉墓群M99小型西汉墓葬出土的五把带环长柄铜药量,以及一支L型曲尺状的“铜概”。从天回《六十病方》的一些条文看,西汉民间取散药,简便的器具就是书写用的竹简,“以方寸简取药”,相当于方寸匕。或用“小皁”“中皁”(皂斗,橡斗,橡实壳)取药。另,在西汉昌邑哀王刘髆墓中出土的成套医药文物中,除铜臼、杵、铜药匙、铜鼎外,还有擂石、石擂盘各一件(出土时盘面有药粉),作用大概跟臼、杵类似,汉代药肆或许也具备这类器具。

     那么汉代的药肆又可能售卖哪些成药呢?可以从一些史料大略推测。

     东汉后期崔寔的《四民月令》,是地主农庄经营的家历,其中自合的成药有:诸膏、小草续命丸、马舌下散(或是《肘后》赤散),止痢黄连丸、蜀漆丸、蓝丸、注药等,“注”,鬼疰、传尸之类传染病,《四民月令》有云“收白犬骨及肝血,可以合注药”。当时“世宝”的崔文子赤丸、黄散也属于“注药”之类。《月令》又云“取蟾诸(chán chú)以合创药”。

     东晋葛洪《肘后备急方》中的有关内容。

     卷一:“又有备急三物丸散及裴公膏(应指书中卷八裴氏五毒神膏),并在后备急药条中,救卒死尤良,亦可临时合用之。”
     卷二:“余药乃可难备,而理中丸、四顺、浓朴诸汤,可不预合,每向秋月,常买自随。”显然这些方剂当时是有成药售卖的。
     卷八《治百病备急丸散膏诸要方》:“……众药(常备药材)并成剂药。自常和合,贮此之备,最先于衣食耳。”“成剂药:金牙散,玉壶黄丸,三物备急药。紫雪,丹参(应是“丹参膏”),菵草膏,玉黄丸,度瘴散,末散理中散,痢药,疔肿药。”

     唐代孙思邈《千金翼方》(682年)卷第十四·退居.服药第三:“人非金石,况犯寒热雾露,既不调理,必生疾疠,常宜服药,辟外气和脏腑也。平居服五补七宣丸、钟乳丸,量其性冷热虚实,自求好方常服。其红雪(即通中散,唐诗中的“红霞散”“红消散”)、三黄丸、青木香丸、理中丸、神明膏、陈元膏、春初水解散、天行茵陈丸散,皆宜先贮之,以防疾发,忽有卒急,不备难求。腊日合一剂乌膏楸叶膏,以防痈疮等。若能服食,尤是高人。”

     可能是受外来医学的影响,隋唐时代还流行各种解毒药,最出名的是岭南梧州陈怀卿解毒药,时称陈家白药,功效能解诸药毒、蛊毒、天行、时气、热病、止刀斧伤等,有点万能药的味道,陈家解药又有黄药、黑药,当时的医家习惯将陈家白药作为衡量其他解毒药功效的比较标尺,唐宋时期其他著名解毒药还有婆罗门白药、赤药;甘家白药;会州白药等。唐代《岭表录异》:“诸解毒药功力,皆不及陈家白药”。近世的云南白药,应该是借用了“白药”的历史威名。

     以上史料多少可以窥见中唐以前民间最常备成药的大概情况。不难发现,我国自古以来成剂药主要就是丸散膏,而且消化道应急药、天行时气药、金痈疮药这些自古以来都是民间生活常备药。一些常备成药效用近于万能药之类。我注意到汉唐期间可涂可丸的膏煎剂类成剂药是比较流行的(自合备用),后世却少见了,大概这种剂型不太适于作为商品销售。

     汉代某人生病,亲友同事后学有探视,书信问候,送医方、药物、饮食等安慰患者的风俗,文献史料很多就不列了,考古发掘的史料可以参见天长纪庄西汉谢孟墓出土的那些问病木牍,以及兰州伏龙坪东汉纸上的墨书内容。因为汉代的这种风俗,当时药肆的著名成药或许有不错的销路。

     中土上古时代建设都城就有“前朝后市”的传统。汉高祖六年下令“立大市”之后,城市立市也就成了两汉通行的规矩。《三辅黄图》:“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之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长安志》列举有四市、柳市、东市、西市、直市、交门市、孝里市、交道亭市。其实,东市、西市应包括在“四市”中,刚好为九市。“四市”在汉长安城内;其余五市在市郊。大城市中官市的场地一般为正方形(或近似),四周有围墙,和里(住宅区)隔开,交易只能在市内进行。“市”的四面有大门(或只两面或三面开门),每门三开,市门有人看守,按时敲钟(东汉)开闭,唐代规定 “凡市,以日中击鼓三百响,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见《唐六典》)。市中心有市楼(或称旗亭),重屋(有高五层者),为市场管理者的办公楼。大都市内的各个市场常是各种专业化市场,如马市、酒市、铁市等,这正是木兰从军前购置物品“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的原因(《木兰辞》),当然小城市的市场一般都是综合性的市场。“市”内一般有宽阔的十字或井字大道,称为“市道”,并将市集分割成若干区域。市集内店铺称肆,按照经营商品的不同严格分别排列分布,故又称列肆(一排排整齐房屋),如药肆集中在一列或几列分布。各列肆中间的人行道叫作“隧”。即使是小贩也分类挨次,坐着摆摊。集市内墙的四周建有市舍,用作旅社、饭店、仓库、手工业作坊等。集市内有水井,推测也有茅厕之类,但未见于史料吴涛《洛阳都城史话·东汉卷》中说,东汉洛阳的商人们都是居住在市里的(此说不知是否确实)。市列内的房舍肆席都由官府设置,商人租用都要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交纳“市租”。商品需要明码标价,市吏会核定商品价格是否属实。商品交易尤其是大宗交易,都要订立契约(券书),市吏见证,双方各执其一,若有纠纷诉讼,以券书为凭据判断,而且有些出土简牍表明汉代官府还有对合法商业行为代为收债的义务。汉朝时已有较完善的工商管理制度,朝廷为了方便市集管理,设置了各种“市吏”,如市长、市丞、市啬夫、市师、市门卒等,市人犯禁法,市吏轻则张榜文斥,重则绑缚示众或当众鞭打。史料又有仓曹收民租,金曹收市租而所谓仓曹、金曹就是郡县属官的一种,前文的壶公弟子费长房,原本就是此类基层工商管理官员,他就是在市场中心的市楼上才看到壶公神异变化的。东汉王符《潜夫论》:“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司马迁云:“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汉代某些边远地区甚至产生了夜市(最迟在东汉建武年间产生),如汉代扶风漆县之邠亭(今陕西彬县、旬邑县一带)、河西姑臧(今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岭南狼月荒等地区。范晔《后汉书》载:“是岁(光和四年,公元181年),帝(汉灵帝)作列肆于后宫,使诸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帝著商估(贾)服,饮宴为乐。”(这是做戏玩乐),可知汉代人日常也以逛市集为乐事,皇帝也未能免俗。

     唐代已经有专业化的药市,如唐代长安大药商宋清就是“长安西部药市人也”(《宋清传》约816年作)。皎然(730-799年)《卖药歌送杨山人》诗云:“扬州喧喧卖药市。”《岁时广记置药市》引《四川记》:“唐王昌遇,梓州人,得道,号易玄子,大中十三年(859年)九月九日上升。自是以来,天下货药辈,皆于九月初集梓州城。八日夜于州院街易元龙池中,货其所赍之药,川俗因谓之药市,迟明而散……尽一川所出药草、异物与道士毕集。”这还是个灯火通明、道士云集的夜市。汉代大都会中有没有专业的药市?目前找不到相关史料,尚不得而知。河西地区出土的汉代简牍中多见官府派人赴酒泉郡“为官市药”,刘雪梅先生因此推测汉代酒泉郡应有以药物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市场,若真如此,则大都会之长安、洛阳等地更可能存在专业的药市。

     西汉?时的《范子计然》,实为供销商品手册,其中多列药材,可见汉代药材买卖应属于比较暴利的热门行业,间接也反映了汉代医学的繁荣发达,药材需求旺盛。但西汉司马迁《史记  货殖列传》中,并没有特别提到药材业或大的药材商人,唯有巴清相关;“而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但丹砂属于金属矿物,其时用途广泛,非单为药物,巴清世家实际是以采矿业巨富。西汉元帝、成帝至王莽时以卖丹致富名闻京师者还有王君房,见《汉书.货殖列传》。也许东汉才是药业较繁盛的时期可惜《后汉书》没有《货殖列传》。

     汉高祖刘邦重农抑商(实际也没能“抑”多久就“弛商贾之律”,因为市税是皇帝和封君的私人收入,不入公库),而东汉光武帝刘秀原本就是南阳的大地主和商人,早年曾贩卖过粮食,“卖谷于宛”,他在长安太学读书时,还和同学“买蜜合药”,似乎也是转手图利,一派商人本色。而跟随刘秀起兵得天下的人,也多是大商人地主豪强出身,因此东汉王朝建立后,根本没有提什么“重农抑商”,整个东汉王朝始终也没有出台过限制商业的措施,反而废除了西汉的各种官府专卖制度,整个东汉商业基本都是私营商业,这种社会氛围下的东汉商人的商业行为就很活跃,很多大商人的业务遍及全国各地,生意做得很大,富可敌国。

     汉代市场的度量衡器无疑是官制,出土汉代度量衡实物中就常见“市平”刻铭,说明其为市场平准器。汉代的金银称重使用的也是世用的市秤,并没有特殊的衡具。汉代的的天文尺也与日常尺统一。参见姜波《秦汉度量衡制度的考古学研究》。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任何汉代文献记载当时使用特殊的“药秤”之类。一般认为西汉时使用的权衡是等臂天平,配成套的环状权。计量史学界一般认为东汉开始出现早期的杆秤和秤砣,三国韦昭注《国语》:“衡,称上衡,衡有斤两之数。”被称物的读数从衡杆的杆星上读出,可知它是杆秤无疑了。秦朝《工律》规定,市场上用的度量衡器必须每年校验一次。汉承秦制。

     东晋葛洪《抱朴子神仙金汋经卷上》:“古者秤重,今所谓吴秤者是晋秤。殊不知起魏,武帝作之,以赏赐军功,金银半斤耳。今秤此药(黄金、白银),宜用古秤(汉秤)计之。雄黄、硝石亦然。”韩吉绍考证此注文正是出自葛洪本人,那么葛洪应是认为汉代金银药物秤量使用的就是世用的市秤。

     中国古代统一的度量衡体系真正确立标准化的时间是新莽时期,国师刘歆以黄钟律管和累黍之法相互参校来考求度量衡,开始为度量衡的量值确立了一个较为稳定而简便的标准,并为后世普遍认可。西汉《六十病方》的方剂药物计量多用“分”为单位、少用到两、升等,杨勇先生认为简帛医方中的“分”是汉代世用度量衡的衡重单位之一,一些论据很值得关注,但疑点也有不少,暂且存疑。东汉初《武威医简》方剂药物也是多用到“分”为单位,但用到两、升、斤等计量单位的方剂渐多,已占总方的22%。推测古方药物用量普遍使用度量衡单位计量是发生在东汉中后期。既然东汉时期方剂才普遍采用常规度量衡单位,那么显然这些度量衡单位最可能就是官制度量衡单位,否则还不如用非标准度量衡单位表述来得方便且不易发生错误。

     武威汉简《治百病方》中有药物交易的记录:“牛膝半斤直五十 防風半斤百 小椒一升半五十 卑□半斤直〔廿〕五 慈石一斤半百三十 山朱臾二升半直五十 朱臾二升半廿五 席虫半升廿五 黃芩一斤直七十 黃蓮半斤直百 河菆半斤直七十五 續斷一斤百,子威取 □□二斤直廿七,子威取
  □□□取藥,凡直〔八?〕百廿七”。
     这内容看上去不象普通的病人取药零售,更象是医生或单位的采购,其价格从几十到一百三十五铢钱不等,这里的“半斤”不可能是“药秤”之类微量,若半斤(8两,11.36克)牛膝、防風等普通药物,价值几十上百钱,那民间一般中等人家恐怕也难吃得起药。另,这些药物可能是在军队驻扎地的“军市”里交易的。

     居延汉简中,还有买姜的记录:“姜二升,直卌”(505·16)。二升价值四十钱,不知是干姜还是生姜。

     “有梁穿档”的现代式算盘大概发明于唐代,宋代《清明上河图》中,“赵太承家”药店柜台上就放着一把穿档算盘。那么汉代的药肆柜台上会有算盘吗?这个不好说,或者汉代商人会用筹算,实际上我国到 15 世纪末珠算才完全取代筹算;又或者汉代商人用口算(《老子》曰:“善计者不用筹策”);汉代是有珠算的,但算盘形制不是近代这种“有梁穿档”算盘,而是“游珠算板”,这是算盘的前身,算盘是筹算进化出的新工具。近年西汉海昏侯墓中就出土了疑是游珠算板的石板和45粒珠子(13粒白玉珠和32粒玛瑙珠)。

     汉代药肆大概是没有明代以来那种薄切生药饮片的,其出售给顾客的药材形态究竟如何难以明确,从汉晋古方药物计量多见枚、只、个、颗、束、累、本、四寸一把、一握三寸、长一尺、大如指、大如掌等描述以及多要求药材“父且”来看(“父且”,斧头与砧板,是用刀斧及砧板将药物砍剁成小块状或粒状),药肆售卖的药材可能大多并未细碎化,或处于干燥未加工或粗加工的状态,顾客需要回家自己加工合药的,或者雇人加工合药(可能因家中缺乏相关工具)。初唐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论合和》中有相关描述:“……比来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药,随便市上雇人捣合,……,至于石斛、菟丝子等难捣之药,费人功力,赁作捣者隐主悉盗弃之。又为尘埃秽气入药中,罗筛粗恶随风飘扬,众口尝之,众鼻嗅之,药之精气,一切都尽,与朽木不殊。……。”孙真人所说“因市得药”,不知是药肆购得药还是流动药贩处购得药,若唐代药肆购得药材尚如此,推测汉代药肆还缺乏为顾客加工合药的业务,除非直接购买其常备的成药。但大肉质根茎的药材在汉代很可能也是要切片加工的,比如薯蓣、商陆、葛根之类,不切片如何能晒干?前文说过汉代包药纸的事,或许当时有些较大型或高档的药肆,其出售的药材或许有精加工,交给顾客时用纸张分包。

     马王堆1号墓(公元前168年葬)出土的小片桂实物,经鉴定为Cinnamomum属植物浙樟Cinnamomumchekiangensis Nakai. 值得注意的是,它是已除去外粗皮的板片状桂皮。推测当时市场流通的商品桂或许有去掉粗皮的品种(即桂心),桂的商品流通那是很古老的了,且主要是制粉作为香料食物调味,外粗皮会影响桂粉的质量,所以早早出现商品桂心不足为奇。近年南昌海昏侯墓(公元前59年葬)出土有漆木盒装盛的地黄炮制品,经科技人员研究样品后,推测其炮制方法大概是将地黄植物根进行蒸或煮制后,再裹以淀粉和蔗糖等辅料,又或者是米蒸法炮制。此炮制地黄会不会是购自药肆?估计可能性不大,大概是侯府医工所制作。

     大约宋代以前,中药材的炮制基本属于个人炮制时代,药铺售卖的主要是未经炮制的干燥粗加工药材,方剂药物的炮制由医家、病人自家或雇人进行。宋代开始,药材的炮制才逐渐进入药商炮制时代。汉代药物的炮制多为临用合和时进行,主要就是“制其形”(药材净选碎化),少数药材要火炮或“炙(烤)之令黄”“熬令变色”或炭化,仅此而已,药材碎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用杵臼“冶”或“捣”成粉末,做丸散;二是用刀斧及砧板“父且”成碎粒,做煎煮剂或油膏剂或漬剂。宋代药业高度繁荣,官私药店众多,当时药店除售卖成药外,应该已经售卖炮制过的碎化药材,或散或粒或粗片(或提供按顾客要求碎化药材的服务)。

     孙真人《千金翼方》卷第一《药名第二》云:“上六百八十种皆今时见用药,并可采收,以备急要也”。680中药材,唐代药肆若能备齐则规模必定不小,估计一般药肆也难以办齐。吐鲁番出土《唐天宝二年(743年)交河郡市估案》文书残片反映当时交河郡市场上药材品种至少达到一百三十余种(清晰可辨者69种),因是文书残片,实际应该不止这个数目。如今中小中药店药材一般也就常备400味左右吧。汉代《神农本草经》载365味药,估计当时的药肆常备药材不会超过300味。

     唐律规定,主管市场的市司应每隔十日把各类商品按质分为三等三价(或九价),编制次旬物价表公布于市,并呈报郡仓曹司等上级主管部门,此即“三贾均市”。《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就是这样一份珍贵的唐代物价文书。这种官府定价是以前期市场实际价格为基础,编制出来是为市场参考价,有一定的约束力(公布参考价、同行并列一处经营、必须明码实价,这样的做法已经能均市),但官府并不强制私人交易价格,唐代官府的“旬估”物价主要应用于官府和民间交易的结算,征税,计赃定罪等方面,即官市依估,私但两和。唐代“三贾均市”的制度其实汉代就有,不过汉代是“月平”(每月评估一次),王莽时是每季度的第二个月评估一次,也是分上中下三种价格,《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市平”是官方平抑物价的依据。汉代官府干预市场主要不是靠公布市场参考价,而是直接入市大量高抛低吸(主要是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大司农属下平准令实行,“过平一线,则以平贾卖与民,乃贾氐(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这种市场干预一直到宋代都有。从《市估案》来看,唐代交河郡药材市场上的药材都分上中下三等,且三者之间差价很小(一文或两文而已)。从《范子计然》中刺绣、柏枝脂、螵蛸等价格记载来看,汉代一种货物应也是分上中下三等定价的,药肆中的药材大概也是分上中下三等定价的。

     自古药铺售卖毒药都属于法律管制的范围,也是药铺经营者小心注意的事项。汉代法律对毒药就有严格管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就有两条相关规定:“有挟毒矢(注:毒箭)若谨(堇)毒、米崔,及和为谨(堇)毒者,皆弃市(注:死刑)。或命米崔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注:朝廷命令县官购置者不用此律)。”“军(?)吏缘边县道,得和为毒,毒矢谨臧(藏)。节追外蛮夷盗,以假之,事已辄收臧(藏)。匿及弗归,盈五日,以律论。”大意是边防军人出外战事,回到军营应立即归还剩余的毒箭,藏匿或超过五天还不归还的,就作为私藏毒物罪处以死刑。第一个律条涉及的毒药就是乌头附子之类,它并没有排除医生和病人,难道治疗疾病也不能用毒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当时医生用毒药治病几乎是常识。从出土汉简看,汉代乌头附子之类毒药是最常用药物,可谓百药之长。律条与现实反差如此之大是什么问题?或许约定俗成,律条管控的是医、疾之外的人?若如此,汉代坐堂医是不是也要向官府“注册”许可备案才能行医的?此律条是西汉初年所立,后来有没有修订或如何修订就不知道了。

     后世历代律法大多类似汉代严控毒物(乌头、附子、砒霜、信石之类)买卖。唐律:“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宋律:“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买卖,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明律规定:药铺货卖剧毒药物,管理不严,若不究明来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即使不知情,也要按照不应得为之罪杖八十。所以历代药肆出售此类药物多要凭熟悉的医家处方才给药,否则就要详究用途,登记画押或签名留证,可疑者不售。汉代的药肆对于毒药的售卖大概也与此类似。

     在唐代药材栽培已经常见,《千金翼方》有“种造药”一节,记录种药方法19种,唐末韩鄂农书《四时纂要》中有种药法21种,包括枸杞、百合、牛膝、合欢、车前、黄精、牛蒡、商陆、五加、甘菊、苜蓿、莲子、地黄、青蘘、杏、竹、栀子、枳实、决明、薯蓣、薏苡、术、红蓝花、葵、紫草、麻子、罂粟等。唐诗中言及“药园”“药圃”的诗句不少,如白居易《重题》:“药圃茶园为产业,野麋林鹤是交游”。那么更早的汉代有没有专门的商品药材栽培?主用于食品、染料、花卉欣赏之类的栽培不算。东汉末《四民月令》记载种植的有蓼、苏、苜蓿子、地黄、姜、冬葵、冬蓝、芥等,这些实际上是食物、调料、染料之类。又云“(四月)收芜菁(wú jng)及芥、亭歷(lì)、冬葵、莨菪(làng dàng)子。”其中亭歷、莨菪(làng dàng)子或不是种植的,但此书对野生植物的采集一般用“采”字,如“是月(八月)八日,可采车前实、乌头、天雄及王不留行。”东汉此农历书所涉及的种采药材,主要还是农庄自备用,并非用于商业交易。目前未见汉代有专门的商品药材栽培的史料。当时药肆所售药材应该基本都是野生采集品,少数来自常见栽培作物,如姜、蜀椒、瓜蒌、冬葵子、苏、蓝、栀子、茜草、地黄(前四者是当时大量使用的织染色料,被大量栽培)、麻子、薏苡(古谷物,六千年以上栽培史)、赤小豆、桑叶、桑根、枣、桃仁、橘皮、大豆黄卷等(参见《史记 货殖列传》、赵晓明《薏苡》)。

     汉代药肆中会不会也有一些生鲜草药出售?很可能会有。因为就算近代,城市中还有不少药店是有一些生鲜草药出售的。汉代市集中的流动药贩应该也多有售卖自采的青草药。

     唐朝买药支付的是现钱或绢帛。两汉也差不多,主要货币是用五铢钱,西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开始行用五铢钱,之前有三铢钱、四铢钱(汉半两)、白金币(银锡合金)、皮币等,都没久行。汉代绢帛和谷物也都充当货币。汉承秦制,秦朝货币管理的法律是金布律,规定布帛规格长八尺宽二尺五寸,钱十一当一布。“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即基本合格的钱品相好些差些,商人、官吏、百姓都不准挑剔选择。还规定市售商品必须要用签标明价格,每件不值一钱的小商品,可以不系签。参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所以汉代人去药肆买药未必都是用铜钱,或许会抱着布帛,或者提着谷物,都可以交易顾客将竹简或黄纸书写的药方或采购单交于店家捡药,或者顾客仅是口述所需,店家伙计则以权衡称量药物,精贵药材或成药丸散可能是以纸张包装交付顾客。唐代长安大药商宋清的“万福祥”药店允许顾客买药打欠条(券),且“岁终,度不能报,辄焚券终不复言”,汉代不知可有这样的药商?

     汉方医学发展史上,医药分家始于何时目前尚不明了。怀疑有药肆的汉代已经存在。西汉末,太学生刘秀、朱祜共买蜜合药,其蜜和药材很可能就都是购自于长安市集,买蜜合药最可能是合丸药,而作为太学生,他们可能缺乏必要的合药器具,很可能他们也是在长安市集上雇人捣合的。武威为边塞之地,医简中记录的药材交易,药物多非本地物产,更是一种医药分离的明证。南朝陶弘景《本经集注序录》云:“众医睹不识药,唯听市人,市人又不辨究,皆委采送之家。采送之家,传习治拙,真伪好恶莫测……”,“市人”即药商,医家依赖药商,而药商又依赖“采送之家”,可见当时医药已经完全分家,且已经引发较严重的药材真伪、质量低下等问题。

     其实伪药问题汉代已经出现。东汉后期王符《潜夫论·思贤》:“夫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也。治疾当真人参,反得支罗服;当得麦门冬,反烝横麦。己而不识真,合而服之,病以侵剧,不自知为人所欺也。”(《太平御览》的引文是:“《潜夫论》曰:夫理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真药也。治疾当登摅门冬(去心麦冬?),反得蒸横麦。已不识真,合而饮之,疾以浸剧,而不知为人所欺也。”)王符以药喻贤臣,显然两药是精贵药,应当是出自药肆,可知当时的药肆也是会有假药的,而药肆出现假药也反映了东汉时期药业是比较发达的。

     秦始皇把卖假药的方士直接就坑杀了,已知汉代法律中,目前还找不到关于制售假药的处罚律条,但《礼记.王制》中记载先秦时期: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这是指禁止不合格商品入市,不合格都禁止,那假货尤其是假药就更不用说了,估计当时制售假药被抓到的话,大概是“与盗同法”。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西汉初年):“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脸上刺字)为城旦舂;……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唐律.杂律》项下有“医合药不如方”法规:“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也即卖假药至少“杖六十”,能把人打个半死了。

     我们知道唐代长安、洛阳的药材市场已经具有国际化的性质,其间有很多“药家胡”在经营药肆香铺,如在龙门石窟药方洞上方的香行佛龛题记,记载了永昌元年洛阳北市香行名录,其中就有很多胡商姓名。还有史料表明当时长安东市有的药肆店主是粟特人。当时市场上有很多进口药材流通,以至于五代李珣写出《海药本草》的专著,李珣本身就是波斯药商的后人。唐代经营香药的主要有两类店铺,一是专门化经营的香药铺,店主或胡人或汉人;二是综合性的药肆,如宋清的“万福祥”,五代末陶谷《清异录》:“长安宋清,以鬻药致富。尝以香剂遗中朝簮绅,题识器曰:「三匀煎,焚之富贵清妙。」其法止龙脑、麝末、精沉等耳。”宋清显然也是经营高档香药的。那么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洛阳等大都会中会不会有胡人开设的药肆?东汉中期,随着国力的恢复和对匈奴战争的发展,东汉重新获得了对西域的控制权,并实行积极外交的政策,于是丝路畅通商贾往来,遂使都城洛阳成为中原地区异域文明的熔炉。《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傅嘏传》裴松之注中描绘东汉洛阳城为“异方杂居,多豪门大族,商贾胡貊,天下四会”的繁荣大都会,中外商业和文化的交流频繁。从《后汉书》卷五一《李恂传》内容看,当时贵胄喜爱的“西域”物产包括“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从史料来看,汉代进口的常见香药主要有苏合香、鸡舌香(丁香?)、五木香、青木香、沉香、迷迭香、艾纳香及都梁香等,品种尚不多,汉代用香,虽然也有入药用,但主要还是日用,汉代有用香的风尚,富贵人家香囊、香脂、香粉、香氛、熏香、辟秽、供奉神明、墓葬防腐等都用到大量香药,市场流通量很大。东汉京师洛阳、河西姑臧等地可能也有胡商的专门香药铺,但目前还找不到相关史料,推测当时的胡商大概还是综合售卖各种异域物产珍宝为主。

     汉代是医学兴盛繁荣和商业繁华的时代,当时医学文本有一个大量公开化、世俗化的过程,学习和研究方技是汉代的社会风尚,世医子弟能诵医经、本草、方术数十万言,文人学者常好以医药喻事说理,非学医的士人也能自己采药、合药、卖药,当时识字的人很多,医学借助多种媒介传播,进入社会各阶层的生活,所以才会有很多医学经典出现在汉代,所以汉墓才会有大量的医学简帛出土。尽管关于汉代药肆的直接史料不多,但我们依然可以间接从侧面窥探到当时的药业也应颇为繁荣。

     最后说一下汉代药肆经营相关问题。汉代市集中租用肆席需要多少“市租”呢? 战国《管子·幼官》提及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市赋就是“市租”,指交易税,应该是以交易额计算或以商人商品的市值计算,具体操作上,可能是商人的货物进入市场门时按市值计算缴纳。新朝王莽时期是收取商人纯利润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这种征收法在当时实际操作起来应该很麻烦。“里区”,古时乡里集会交易的处所。“谒舍”,即客舍,宿客之舍。

     药肆东家若要请伙计,私人佣工月薪(包饮食)约300钱,不包饮食约600钱。若要买奴隶,美婢、壮奴 ,约2-3万钱/人。汉代或许各地的市场制度有差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显示当时还有“肆”是可以买卖的:“钱十五万。到其十五年中,王与覆买竹遂里宅一区,直钱四万六千。不处年中仲昌买上头缯肆一孔,直钱十二万;复买下头缯肆一孔,直钱八万。有大奴柱、婢益。益产。”(木两行CWJ1325-1-28)“缯肆”即专门经营各类丝织品的商铺,位置不同,一间十二万钱,一间八万钱,都比竹遂里的住宅贵不少;男奴“柱”,女奴“益”,“益”有孩子,这些人口应不包括在价钱里。



参考文献:
断崖惊涛听雪《在汉朝做买卖,照这篇文章去做就对了》
《汉代农具的发展及其历史意义》(网文,著者不详)
秉笔春秋吕书生《你对汉代的市租有多少了解?》
郭俊然《汉代的集市贸易》
汉代的物价(网文 著者不详)
杨勇《汉代出土医药文献中的
《算盘发展史》
《海昏侯墓中的石板和45粒珠子——中国最早的算盘:“游珠算盘”》
李晓英《汉代契约研究》
张金花《汉代夜市缘起探微》
倪根金《汉代夜市考补》
刘雪梅《从出土简牍看汉代河西商业贸易》
《唐代药肆新探》
郭俊然《汉代的集市管理职官》
《唐代的三贾均市”——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
基于唐代物价管理制度刍议
杨凯《唐代药用植物栽培史考述》
郭建《《金瓶梅》:西门庆的砒霜》
赵晓明等《甲骨文披露夏商时代薏苡的栽培》《六千年来汾渭流域薏苡栽培地位的变化》
刘卫鹏《“五石”镇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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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研究辛苦了,收藏品读,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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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店铺(上古时代表示商店)。肆,市中陈物处也。——《文选·游西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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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提供详密史料。意义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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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汤先生大作,涨知识开眼界.更正一处错误:''山东日照营(jǔ)县博物馆藏东汉铡刀"应为山东日照"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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