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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教:日本和台湾地区对细辛药材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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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14: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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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马兜铃酸事件”后,日本和台湾地区对细辛药材的规定是怎样的?  

品种? 部位? 日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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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9 15: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改《正日本药局方》 用的是  根及根茎  不知道事件后有无改变  

《中国药典》改用 全草 为 根及根茎 大概是向日本《药局方》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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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4: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知道?

网上查了一下,没找到详细的,从一些侧面论述来看,台湾大概是用指定品种的根,汤剂用;大概规定跟香港差不多。 四地中大概是香港的规定最严,韩国的情况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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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2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台湾的新规定了


行政院卫生署公告(台湾) 公告

细辛中药材暨其制剂之相关管理规定,自公告日起实施
民国93年2月27日(2004-2-27)
发文字号:署授药字第0930000756号

一、 细辛中药材
1、药用部位由全草改用根部,并依本公告之检验规格及方法检验合格后,始得供制造及调剂。
2、上开检验规格及方法,系参照日本药局方第十四版订定(如附件)。

二、含细辛制剂

1、    浓缩制剂:制程以水煎煮方式制造;成品依厂内既定之HPLC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后,始得贩卖。
2、    传统制剂(丸、散、膏、丹)、内服及外用液剂:细辛 原料药材应经水煎煮,或采用单味浓缩细辛制剂,与其它原料药材合并制造;成品依厂内既定之HPLC检验方法检验合格后,始得贩卖。
3、    药品许可证「药品类别」项,维持原核准内容。
4、    厂内既定之成品检验规格应留厂备查,俟该药品许可证有效期间届满,申请展延时并送其成品检验规格及成绩书二份到本署中医药委员会核备。

三、 含细辛之市售产品经检出含马兜铃酸者,应依药事法相关规定论处。

……

最后更改日期 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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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20: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向日本《药局方》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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